企业等级: | 商盟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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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法律背景:2010年12月25日,第十八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法律完善了水土保持法律责任种类,提高了处罚力度,增强了可操作性,提升了法律的威慑力。修改内容:法律规定,对三种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行为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水土保持,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评估,包括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外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水土保持设计,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务处国发[1993]5号文件'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通过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层层设防,节节拦蓄,增加地表植被,水土保持区划,可以涵养水源,调节小气候,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减少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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